来源:米兰app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5-01-01 21:47:06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宣恩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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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宣恩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宣恩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鄂农发[2024]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现制定印发《宣恩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和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4—2026年补贴机具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全部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类的产品,同时还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农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名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范围内。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当地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宣恩市民之家农业窗口)或者户籍所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业农村局(宣恩市民之家农业窗口)或者户籍所在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农业农村局(宣恩市民之家农业窗口)或者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宣恩市民之家农业窗口)或者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并通知县农业机械管理股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宣恩市民之家农业窗口)或者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县农机化办公室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县农机化办公室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真实的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县农业农村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做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股负责收集整理,按要求装订成册交农业农村局档案室。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购机者(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惠农补贴“一卡通”复印件;5.购机发票复印件。
(七)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县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接着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资金兑付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下达、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的提高政策实施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逐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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